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规模日趋扩大,个人资金跨境流动日趋活跃。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个人结汇及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根据均衡管理的原则,目前年度总额均确定为等值5万美元。在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不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就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按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在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需经外汇局核准。目前,我州已有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的41家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二是制定符合实际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通过委托方式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体工商户,外汇局允许其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通过帐户办理贸易经营性对外收付。资金收付按机构进行管理,不受年度总额的限制。
三是明确了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资本项下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交易的管理原则,简化了管理程序。
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