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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D530000201806060033号)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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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 来源: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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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D530000201806060033号)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66日,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D530000201806060033)后,大理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督字〔201821号)要求,转大理市办理。大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违规经营整治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查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举报反映内容:大理州政府于20174月要求洱海周边餐饮客栈全部暂停营业,没有任何补偿,大理州政府做法极不合理。政府原来要求红线以内停业,但实际工作中,实行一刀切,红线以外也被要求停业,即便客栈按要求安装了净化水设备,也还是被要求停业,去年大理州政府曾公告2018630日到期复业,但到目前仍未通知。投诉人保证其经营客栈的污水不进入洱海,要求政府给投资者答复,尽快解决复业需求,请督查组给予帮助解决。

二、调查处理情况

洱海是大理市唯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60多万常住居民及大量游客饮用水供给。面对十分严峻的洱海保护形势,大理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开启抢救模式,保护好洱海流域水环境”的要求以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的公告》(云府登1423号)《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决定》精神,及时制定了《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发布施行。

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范围为:1.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洱海海西、海北(上关镇境内)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境内)环湖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2.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划定红线经过的洱海环湖自然村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通告》明确整治期限为:自201741日起,至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为止。整治工作严格按照《通告》整治范围和整治期限开展。

2017331日,根据《通告》要求,大理市抽调228人,组建成立了4个执法小组、4个执法保障小组和1个政策法规小组,41日起开展了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停业核查。核心区餐饮客栈经营户自行停业1900户(餐饮704户,客栈1196户),餐饮业房间数544间,经营面积82.9万平方米;客栈房间数11643间,床位数19092个。2017411日起,组织4个执法小组分片对自行停业的1900户逐户进行核查。二是开展复核工作。为准确认定经营户房屋土地、规划建设的合法性,统筹推进“两违”整治,大理市从2017524日开始,组织各执法小组开展复核工作。经复核,取得房屋建设手续且证照齐全的408户(餐饮143,客栈265户)。根据大理市人民政府〔2017〕第3号公告,“专项整治实行分类处置”的要求,2017814日开始,按照《大理市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恢复营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恢复营业工作,截至目前,符合条件恢复营业111户,其中餐饮33户,客栈78户。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大理市将按照《大理市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管理规定(试行)》《大理市餐饮业管理办法(试行)》《大理市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餐饮客栈恢复行政审批和分类处置工作。

一是恢复行政审批工作。“禁止发展区”外的餐饮客栈经营业户,待餐饮客栈管理办法生效后按照规定恢复行政审批工作。其中:对“限制发展区”内的餐饮客栈经营户,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目前正在制定恢复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待2018713日餐饮客栈管理办法生效施行后组织实施。

二是分类处置工作。“禁止发展区”内的餐饮客栈经营户,鼓励经营者自愿退出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迁出;“限制发展区”内的餐饮客栈,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适度发展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经营餐饮客栈。目前正在制定恢复营业工作方案,计划待2018713日餐饮客栈管理办法生效施行后组织开展恢复营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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