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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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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 来源: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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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4日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相关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规划、立法重要事项、法规审定通过等重大立法工作向州委请示报告、提请州委决策。

(二)立法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地方特点,注重管用实用,符合发展需要。州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统筹开展、规范要求各项立法工作,促进社会参与立法,推进立法研究咨询和顾问论证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地方性法规立法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事项,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属于地方性事务的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立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具体立法工作和立法活动适用本工作规范。

二、法规立项

(一)立法项目收集。立法项目实行日常收集和专门征集制度。日常立法建议项目由相关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征集项目由专门工作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法制委、法工委建立立法项目库,汇总研究立法建议项目,对重点立法建议项目、议案组织论证。法制委进行法规立项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审议,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规划实行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五年立法规划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最后一年提出建议,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

(三)立法规划调整。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优先从五年立法规划中选择,确需调整变更的履行立项工作程序。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包括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民族立法规划,两个规划一并制定分项确定。立法规划项目向州、县(市)两级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征集,向社会公开征集。初选立法项目向州级相关领导、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相关单位,以及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专门征求意见,并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初定立法项目报请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指导,立法规划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州委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制委、法工委负责相关工作。

三、法规草案起草

(一)起草主体

1.政府起草:属于行政管理方面,涉及政府部门职权划分,公布后由政府依职权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主要由州人民政府起草。

2.人大起草: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多、社会覆盖面广,属于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由州人大常委会起草。

3.第三方起草:专业性和单一性突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二)起草要求

1.进行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前由州人大常委会对立法项目进行专门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为法规的立法目的、体例结构、主要内容、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等重点事项,调研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指导立法工作。专门调研工作由联系工作的相关委员会负责,法制委、法工委参与工作。

2.工作程序和要求。成立起草工作组,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拟定法规草稿,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专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州级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联系工作的相关委员会、法制委、法工委参与主要调研论证相关工作。

3.确定法规草案。政府起草的由州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出立法议案和法规草案;人大起草的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代表大会期间由主席团通过),提出立法议案和法规草案;第三方起草的由委托机关通过,提出立法议案和法规草案。

4.提交立法材料。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提交法规议案、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必要的参阅资料,修订法规的还应提交法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过程情况,制定(修订)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主要内容,起草过程中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法规案审议

(一)法规案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或者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法规案第一次审议:

 1.法规议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两个月提出,联系工作的相关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及修改稿,报主任会议研究并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法规起草的说明、相关委员会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分组会议审议。审议重点: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稿。

3.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工委与相关委员会、法制委梳理归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的意见,进行相关调查研究论证,作出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采取召开汇报会、座谈会、研究会专门征求意见,通过大理日报、大理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请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专门调研指导立法工作。

4.法工委与相关委员会、法制委研究提出条例草案二审稿,拟定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及二审稿,报主任会议研究并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法规案第二次审议:

1.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法工委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会议审议。审议重点:法规草案二审稿,第一次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2.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与法工委、相关委员会梳理归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的意见,作出法规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专门征求州级相关领导、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意见,作出法规草案报审稿,报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报请州委审定。

3.法制委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作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三审稿,报主任会议研究并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审议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法规草案主要修改情况、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州委意见、法制委统一审议情况和意见。

法规案第三次审议:

1.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分组会议审议。审议重点:法规草案三审稿,法规草案的规范性、合法性,落实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州委意见的情况。

2.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审议意见基本一致,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法规草案表决。法规草案无较多修改的以法规草案三审稿为表决稿,修改较多的法制委作出反映修改内容的表决稿。

法规案只作两次或者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相关审议工作提前合并进行。进行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按照隔次审议安排。

法规案确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法制委只作审议情况的报告,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在代表大会进行。

(二)法规案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1.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法规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法规案在常委会完成审议,报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和州委审定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2.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规草案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法规草案说明由联系工作的委员会拟定,由分管联系相应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向大会作报告。

3.法规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无较多修改的以法规草案稿为表决稿,修改较多的法制委作出反映修改内容的表决稿,由主席团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五、法规案撤回、搁置审议和终止审议

(一)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法规案终止审议。

(二)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法律法规有重大修改的,各方面对制定法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满两年后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报告,法规案终止审议。

(三)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法规案终止审议。

法规案的撤回及搁置、终止审议由联系工作的相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法制委进行审议并提请主任会议或者主席团通过。

六、法规审批、公布、备案

(一)法规草案经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上报材料为:呈请批准报告、法规草案、法规议案、审查意见报告、修改情况说明和审议结果报告。法制委、法工委负责相关工作。

(二)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相关工作为:召开公布施行大会、发布施行公告、印制和发放法规文本、在大理人大网和大理日报刊登法规等。法制委、法工委负责相关工作,办公室、研究室参与工作。

(三)法规公布后三十日内,按程序上报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为:法规文本、法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审议决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公布施行公告。法制委、法工委负责相关工作。

七、法规修改和废止

(一)法规的修改包括修正和修订,修订分一般修订和重新制定。修正是对法规部分条款进行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一般修订是对法规规定进行较大修改,重新制定是对法规进行全面修改和扩展。

修订事由: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与本地重大决策、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其他修订事项。

(二)法规的废止是终止法规的效力及施行。

废止事由: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宜继续施行的;相关内容已经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消失的;其他废止事项。

(三)法规的修正、修订、废止应当依法提出,联系工作的相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法制委研究审议并提请主任会议通过,报州委审定,常委会审议通过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法规修正、修订、废止程序工作适用法规制定程序工作规范。

八、法规解释和施行

(一)法规专门解释由常委会审议作出。具体情形为:法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规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专门解释由相关委员会初步审查,法制委审议作出说明报主任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在作出解释后15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法规规定具体执行的理解问询由相关委员会研究解答,必要时与法工委、法制委研究解答。书面专门答复的,相关委员会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由法制委研究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后作出。

(三)法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制定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在期限内作出实施办法的,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四)法规实施满一年,实施机关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法规实施满二年后,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并公布。法制委负责相关工作,相关委员会、法工委参与工作。

(五)法规实施满二年后,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审议、工作调研等工作,督促法规的贯彻执行。

本工作规范自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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