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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荣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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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3日
  • 来源: 大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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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吴国峰) 近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对常荣光、常荣文等4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永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荣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3万元;依法分别判处常荣文等41名被告人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一审判决。

常荣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于201776日立为“6·19”案侦查,先后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0名。2019211日,云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此案。2019610日至12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常荣光、常荣文等人先后在永平县城开设酒店、KTV、烧烤店、慢摇吧等场所,注册成立三个公司,招募人员实施高利放贷、催收讨债并在客运站、酒吧从事经营活动。以安排部分人员参加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一定数额奖金等形势稳定和笼络团伙成员。将两处场所作为据点,采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等方式,长期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组织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行为。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组织结构、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共实施聚众斗殴10起、寻衅滋事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8起、高利放贷700万余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4.5万余元、强迫交易财物抵债15.4万余元。被告人常荣光纠集各被告人以团伙形式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非法获取的财物,支撑该团伙的发展和壮大,逐步形成了结构稳定,具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给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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