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
|
|
|
大理白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
|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实施“三停”;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8、制作现场笔录; 9、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0、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1、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
1、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2-3097213。
2、信函投诉:中共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大理州大理市嘉士伯大道36号,邮政编码:671000。
3、网站:云南消防政务网,网址:www.yn119.gov.cn。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该强制事项继续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