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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洱海流域中水回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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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面推进洱海保护治理与流域生态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深入推进洱海流域生活污水治理和中水综合利用,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回用、达标排放的要求,切实提高洱海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效和水环境质量。在开展调查研究和结合洱海流域供排水实际的基础上,州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洱海流域中水回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20181120日至30日)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宋向奕   电话:08722316663

邮箱:gpsk2316663@163.com

 


                                                                                  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120


  


洱海流域中水回用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洱海流域生活污水治理和中水综合利用,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回用、达标排放的要求,切实提高洱海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效和水环境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洱海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洱海流域的大理市、洱源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中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水,指城镇生活污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与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消防、景观、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城镇中水回用工作负总责,住建、环保、发改、财政、水务、规划、国土、林业、教育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镇中水回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洱海流域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规定,同期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建中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项目,不予工程验收。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第七条  洱海流域城镇规划区内的现有建筑、企业或住宅小区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没有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提出整改实施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条  中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按照《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中水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按《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25.2-89)执行。不包括在上述标准之内的中水的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参照类似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执行。

     第十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规范管理,确保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20181231日前,洱海流域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已建中水回用设施的,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第十二条  中水回用设施正常运行,中水回用率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之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返回产权管理单位已处理并利用中水的污水处理费用作为奖励。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达到规定的中水回用率的运行管理单位,对运行管理单位加收规定回用率不足部分污水处理费用并责成供水部门限制供水;严禁将相关费用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用户。

     加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和额度,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来水、污水处理收费规定核算确定。

     第十四条  未按照整改要求时限配建中水设施的建筑,由县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认定和考核等,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州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其他新建和现有住房等设施安装中水设施。

     第十七条  大理市、洱源县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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