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文件
大民发〔2020〕38号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和《大理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要求,经与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和州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挡(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
(二)迅速行动,按时完成。各县市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5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新公布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6月12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大理州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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