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社保局、州就业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如原用人单位已向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简称“申领人”)垫付过丧葬抚恤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申领并及时与申领人进行结算。
二、就业(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要求对申领人填报的《大理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审核表》(附件2)内容进行核实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抚恤待遇。
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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