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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1-0076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保密工作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1609354865000
  • 主题词: 秘密载体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规 〔 2020〕 5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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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大理州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1231

大理州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理州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汇编、保存、维修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防范、依法管理、确保安全、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指导、监督、检查机关、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保密工作机构和相关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保密形势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教育宣传。

新任涉密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保密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记录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机关、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应及时向本行政区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不得隐瞒或延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机关、单位的密级具体范围。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制作秘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或审查批准;

(二)制作人员应当签定保密责任书,并履行保密义务;

(三)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定点或机关、单位内的安全场所进行;

(四)制作出的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

(五)安全保管制作中产生的阶段性报废物;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对秘密载体制作的其他规定。

制作秘密载体使用电子设备的,所使用的设备还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制作秘密载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密级;

(二)擅自扩大参与制作人员范围;

(三)随意增加制作数量;

(四)制作人员不得私自携带、拍摄和留存;

(五)其他法规规章、文件对秘密载体制作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纸介质记载国家秘密,草稿、修改稿、清样需保存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不需要保存的,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保密要求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光介质、电磁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标明国家秘密标志和密级,并按照保密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和传递

第十五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传阅秘密载体“只能直传、不得横传”,并严格履行传阅登记、阅者签名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快递、托运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

第十八条通过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传递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二)包装密封符合保密要求;

(三)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四)使用信封的,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的,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五)通过收件或发件单位派专车专人直接传递的,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不得在公共场所私自停留;

(六)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专人专车专送,并确保秘密载体始终处于2人以上护送者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九条采用现代通信及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制发机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按规定组织阅读和使用,并详细记录接触和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使用秘密载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告知规定知悉该国家秘密范围以外的人员;

(二)擅自留存、拍照、记录、摘抄、录音、录像等;

(三)擅自将秘密载体带离办公场所办理;

(四)在机关、单位指定地点以外的其他非安全场所阅读;

(五)通过非涉密电子设备处理、存储、刻录、传输涉密光介质、电磁介质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绝密级秘密载体;

(二)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制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四)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复制单位复制。

第二十三条汇编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使用专车专人护送;

(三)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者的有效控制之下;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参加涉外活动确因需要携带秘密载体的,除了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之外,还应当采取安全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州国家保密局办理秘密载体出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携带出境,且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

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六条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登记造册,保存在符合国家秘密标准的设备、设施中,并指定涉密人员专人管理。

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登记造册,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配备保密设备,由涉密人员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秘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当由负责管理的涉密人员及时将其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设施中。

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出差、开会等带回的秘密载体,应当交本机关、单位负责管理的涉密人员统一登记管理,不得私自留存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保存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按照规定及时清退,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与负责秘密载体管理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该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十条秘密载体需要归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并履行移交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二条秘密载体归档保存除外,每年应当统一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或者丢弃、买卖、转送。

第三十三条纸介质秘密载体销毁前,负责管理的涉密人员应当逐件清点、登记造册,经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送交州国家保密局集中统一销毁。机关、单位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并履行相应销毁审批和痕迹记录手续。

第三十四条销毁光介质、电磁介质等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保证销毁后不再残留或恢复涉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由2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所在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违反秘密载体管理规定,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违反秘密载体管理规定,造成泄密事故的,由其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案件查处机制,发出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彻底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保密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21日起施行,《大理州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州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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