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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1988276G/2021-00033
  • 发布机构: 大理州能源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能源局2021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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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能源局

2021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2019号)要求,结合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煤矿安全监管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截止2021年初全州共有煤矿3处井工开采1处,露天开采2,均属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 90万吨/年,主要分布在3个产煤县。其中:生产煤矿0处,建设煤矿0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3处。

(二)煤矿灾害情况州煤矿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边坡等灾害为主。

(三)煤矿分类情况综合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标准化建设、事故及其现状等因素,按照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划分,将全州煤矿安全风险分为B、D两类等级,其中:B类等级煤矿2处。主要特点是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安全隐患较多、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原生产煤矿;D类等级煤矿1处,主要特点是长期停产停建的露天煤矿。

(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近三年来,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2018年度祥云县煤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起、死亡7人。其中:按事故等级分,一般事故2起、死亡3人;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按事故类别分,顶板事故2起、死亡3人;水害事故1起、死亡4人。2019年度和2020年度均未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通过对不同类型煤矿的灾害特点、近三年事故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特点等情况分析,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是瓦斯、水害顶板及运输等。煤矿安全监管的重点企业是下步建设煤矿,以及历史上事故多发易发的煤矿。监管的重点地区是剑川县、永平县、鹤庆县等产煤

(五)煤矿安全监管基本情况。大理州能源局是全州煤矿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内设能源安全督导科和煤炭科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共有煤矿安全监管行政编制4因工作原因,纳入监管执法计划计算的监管人员3人,占在册人数的75%,符合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70%的要求。

二、执法计划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监管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效能,确保“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到位,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落实分级监管。严格落实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州、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主体。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安全督导、随机抽查、重点区域执法监督检查等措施,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实行分类监管。根据全州的执法力量及煤矿分类,对全州煤矿实行分类监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监管周期2个月;对长期停产停建的D类煤矿,县级负责驻矿盯守基础上定期巡查,监管周期为3个月。

(四)突出监管重点。突出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边坡管理等监管重点,突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等重点工作。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灾害治理、重点煤矿的监管执法。强化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提升、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布置、生产计划安排、安全投入、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等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煤矿企业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五)注重统筹衔接。处理好计划监管与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的关系,将监管执法计划与平时的督导检查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做到计划监管和督导检查、随机抽查等相互补充完善,州、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计划互相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六)推进执法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安全体检”、“专家会诊”、告知式执法、“双随机”抽查、明查暗访、执法信息公开等方式方法,加强事前事中煤矿安全风险管控,注重对隐患整改“回头看”,积极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环保、水务、煤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格移交、移送等执法程序;用好事故通报、警示、约谈、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等手段,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三、工作日的确定

(一)年度总法定工作日确定

1.年度法定工作日。2021年日历天数365天,扣除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州民族节和州庆假日115天,每人共计250个法定工作日。

2.带薪年休假日。纳入2021年执法计划的3名监管员中享受年休假15天的2人、10天的1人,监管人员带薪年休假共计40天。

全局年度总法定工作日共计710个工作日(250X3-40=710)。

(二)监管执法工作日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规定,监管执法工作包括10项,总计需要462个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65%,符合监督检查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5%的要求。

1.对煤矿的监管执法工作日。预计120个工作日。

2.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含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日)。预计54个工作日。

3.对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日。预计28个工作日

4.参与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30个工作日。

5.煤矿生产安全案件举报核查工作日。预计15个工作日。

6.参与、配合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联合执法活动工作日。预计42个工作日。

7.执法案件听证、复议工作日。预计30个工作日。

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动态检查工作。预计46个工作日。

9.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备案、教育培训工作日。预计64个工作日。

10.其他需要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预计33个工作日

(三)非监管执法工作日确定

根据《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规定,非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包括3项,全州总计需要248个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35%。

1.机关值班。预计36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120个工作日。

3.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预计个92工作日。

四、监管执法内容

(一)煤矿企业执法检查

1.检查矿次

对煤矿的监管执法检查共计安排120个工作日,平均每矿次参加3人、每次2天(含路途时间)计算,全年需要检查20矿次。其中:对B类煤矿检查14矿次,需要84工作日;对D类煤矿检查6矿次,需要36个工作日。

2.检查内容

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重点整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落实,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对标整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改扩建煤矿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不按批准工期施工,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开拓部署、采掘布置、安全投入以及煤矿瓦斯、水、火、顶板、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监管执法。加大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以及国家、省、州开展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领导是否带班下井、是否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等内容。

2)停产停建煤矿。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重点整治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盯守或巡查责任不落实,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检修、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重点整治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以回撤设备等名义私挖盗采问题

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开展查:一是每次对生产建设煤矿监管时,就近对区域内已关闭煤矿进行巡查、抽查、暗查;二是督促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盯守责任,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三是督促县级涉煤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重点控制煤炭调运、供电、火工品供应等,严防煤矿非法生产建设

3.检查方法

按照月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排,采取“告知式执法”、“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州能源局每月派出检查组,每组安排2名以上监管员参加,由分管领导、安全监管总监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带队,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检查。

(二)其他执法检查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含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对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参与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煤矿生产安全案件举报核查;参与、配合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联合执法活动;执法案件听证、复议工作;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动态检查工作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备案、教育培训工作;其他需要安排的监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监管计划。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煤矿监管执法政治意识,坚持用安全发展理念指导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狠抓落实,全面开展好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确保监管执法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经批准或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二)细化工作任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能源是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分析、实施、总结等工作的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及时对监管执法计划进行补充完善,将平时的各类督查检查、明查暗访以及陪同上级部门调研等工作纳入月度计划统筹安排。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2021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主线,持续强化对各产煤县三年行动推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聚焦解决“就隐患查隐患、就问题查问题”等突出问题,明确牵头部门、检查区域、检查矿次、检查内容及重点,并按要求统计上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科室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抓好月度计划落实,保障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执法监督,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结合被检查煤矿的基本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查方案,经监管执法带队负责人审定后按检查方案实施。严格执法过程管控,带队负责人要对执法文书严格把关,对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引用、执法文书格式、行政处罚标准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尺度,对较大数额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可循、程序合法、集体决定。注重证据收集管理,规范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等证据收集,形成完整证据链,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法信息公示,定期对重大处罚决定和重大执法活动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跟踪问题隐患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实现闭环销号管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落实信息通报、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对监管执法发现的重大隐患、超层越界开采、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移送县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促进监管工作形成合力。用好“联合惩戒”手段,对存在重大隐患仍冒险作业、隐瞒作业地点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将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让违法者和失信者付出沉痛代价。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督办制度,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强与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五)加强执法分析,严格落实绩效考核。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执法文书下达、行政处罚、问题隐患整改等情况,评估执法效果,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监管执法办法和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对下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1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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