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0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电话:0872-231907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