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州人民政府第19号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修订,《办法》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办法》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8号)、《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3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一)修改了关于省、州、市县的资金配套比例。《暂行办法》规定在省级资金配套50%的基础上,州、县市资金配套比例分别为25%、25%。《办法》第九条将州、县市的资金配套比例修订为10%、40%。主要依据为《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中“如中央和省未明确州县配套比例的……,州县不超过2:8比例进行配套”的规定结合实际作出明确。
(二)加强了县市资金筹集的管理。针对县市级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展缓慢的不利情形,《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县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之后方可申请省州补助资金”的内容。
(三)完善了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的全部内容。《暂行办法》只针对“中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而《云南省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3号)包含了“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与治理工程、应急体系建设”等地质灾害防治四大体系。《办法》在十四条补充完善了地灾综合防治体系全部内容。
(四)规范了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将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5%改为3%。
(五)加强了对县市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于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县市均存在资金挤占、挪用的现象,在《办法》第二十五条对防止挤占、挪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作了相应规范。
(六)对其他文字的修改。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修订工作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州财政局配合,成立了修订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之规定开展修订工作。2020年7月,修订工作专班到12县市进行调研,通过看现场、听汇报、查资料等方式对全州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对拟修订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调研论证,为《办法》修订的起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8月,完成了《办法》(初稿)起草,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财政局内部研究,多次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27日至12月6日在大理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征集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11月27日,发函至大理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等州级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收集到意见建议9条,主要集中在资金定义、资金筹集、资金补助等方面,全部予以采纳,并作了修改完善。12月7日,组织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和法律顾问参与的专家论证,收集到意见建议12条,主要集中在资金的使用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额度等方面,全部予以采纳,并作了修改完善。12月8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通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意见,形成了《办法》(报审稿)。12月11日,州政府办公室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12月17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因为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办法》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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