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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321M/2021-0046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21〕1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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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TPDL-2020-C315包号:B         

二、项目名称:大理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河北循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315号创新大厦B10

当事人2云南联准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50号小城故事B1301

当事人3云南国康药业有限公司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80熙城大厦301

当事人4大理腾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北区大关邑村三社

当事人5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为进一步查实该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对河北循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联准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大理腾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大理腾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本机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河北循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3.36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云南联准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2.1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云南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2.1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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