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联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PDL-2020-C315 包号:B包
二、项目名称:大理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联准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50号小城故事B座1301室
四、基本情况
云南联准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大理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PDL-2020-C315包号:B包)投标过程中,与云南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存在妨碍其他投标人竞争的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1万元。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州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