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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1-00955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29934640000
  • 主题词: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1〕 32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0日
  • 来源: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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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以及对大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我州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应急救援领域中央、省级、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文件执行,其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省级、州级与州以下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州级政策、州级规划编制,州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州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州以下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州以下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州以下地方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按要求确认为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按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避难设施建设,按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州级主要负责全州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州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县(市)主要负责州以下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州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州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州级应急救援设备装备配置与维护、州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州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州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以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配置与维护、州以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州以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州以下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州以下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要求确认为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州级主要负责州级部门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县(市)主要负责州以下单位或部门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州直部门负责的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大理企业、州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州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州直部门负责指导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以下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州以下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州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州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执法资格培训工作,州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和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以下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州以下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按要求确认为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州、县(市)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州级主要负责清查汇集全州数据、为上级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配合省级编制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等有关支出;县(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审核汇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为上级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配合省州编制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等有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按要求确认为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级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州级主要负责州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市)主要负责州以下单位或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有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按要求确认为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按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州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州级启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州以下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上级财政事权或上级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州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州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州级财政事权或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对改革进展情况的评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梳理、适时修订有关法规制度,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严格支出责任。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抗灾、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要加强州级统筹,属于州级财政事权的,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得要求各县(市)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县(市)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市)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确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要积极向上汇报争取,通过争取上级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跨区域调用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物资调运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要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后,再行研究确定州级与县(市)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大理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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