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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1-01007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29673811000
  • 主题词: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1〕 31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 来源: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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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3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以及对大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洱海保护和绿色发展为统领,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的精准化投入,助力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全国示范样板,努力在云南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走在前列。

二、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省级、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州和县(市)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州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配合中央和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各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州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州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州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州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州以下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的全州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4.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省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其他

将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州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州以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澜沧江、红河、长江(金沙江)、怒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重点水系和洱海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给予洱海流域保护治理和生态修复重点倾斜和支持,争取将其纳入中央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其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按要求列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通过争取各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

上级划定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通过争取各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按上级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通过争取各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按上级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市)区域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通过争取各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地下水污染防治

地下水污染防治按上级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通过争取各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按上级要求确认为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通过争取各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其他污染防治

将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的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研究制定地方性制度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助力大理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全国示范样板,在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走在前列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等县(市)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要积极向上汇报争取,通过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强化统筹协同。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其与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相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责任划分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理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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