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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1-0096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28555808000
  • 主题词: 营商环境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1〕 29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劳动力市场监管、信用环境、法治环境指标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 来源: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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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大理州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劳动力市场监管、信用环境、法治环境指标优化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劳动力市场监管、信用环境、法治环境指标优化提升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估评价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大理州实际,特制定“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劳动力市场监管、信用环境、法治环境”4个指标改善提升任务分解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劳动力市场监管、信用环境、法治环境”4个指标评估要求,对标对表、逐项分析,建立以牵头单位为主、配合单位为辅的工作责任机制,严格落实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力争在全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中走在前列。

二、具体措施

(一)持续优化提升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环境(牵头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州能源局、州政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1)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消除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定期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及时责令废止,清理结果及时报备,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栏)予以公开。

(2)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举报和投诉。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质疑前置化解工作,督促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提高质疑答复质量;积极应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给予供应商合法权益保障,保证质疑、投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4)做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共资源交易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共资源交易配置领域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及时、完整、规范、准确发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5)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推进全州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和选择代理机构的范围,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代理机构在本地从事代理业务。

2.增加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督促指导主管预算单位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在指定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需做出说明,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例。

(2)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遵循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及时在线支付货款。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3)降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全面清理排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收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收取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成本为目标,实现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文件远程化、电子化、便利化。实施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做到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招标文件。

(4)推进供应商信用融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合同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信用贷款,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5)减少投标(响应)证明材料和纸质材料要求。加强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再作书面提供;对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供的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不得要求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同时提供原件。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收取。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规定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及时予以清退。

(7)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委托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并在代理合同和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收取的方式及标准。

(8)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加强监督指导,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9)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在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时,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每个项目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对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予以明确,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应畅通询问、质疑提交渠道,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有关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依法履行答疑责任,及时答复和处理。

(10)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加大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时将违法信息进行公告,督促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规定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维护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3.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流程

(1)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推动预算单位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从严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

(2)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招标投标需求。政府采购(采购人、招标人)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违规拆分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3)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采购人不得设置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要求从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中选择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和评审因素不得对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中供应商设置倾向性条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有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4)严格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结果确定。采购人、招标人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无法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采购、招标结果的法定期限内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并向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采购人、招标人和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不得无合理理由放弃成交结果。

(5)严格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采购人、招标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签订政府采购、招标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改变采购、招标投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事项。

(6)鼓励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采购人、招标人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备案合同。采购人、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资金支付进度管理要求,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提高供应商履约能力。

(7)加强履约验收。采购人、招标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依法开展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代拟验收报告,不得未经验收直接签署验收报告。采购人、招标人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提前或延时支付资金,不得在支付资金过程中违规扣押资金。

4.加快信息化建设

(1)全面实现事项网上办理。全面运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督促采购人、招标人上线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业务,推进备案、审批和核准事项“网上办”、“不见面”,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目录规定信息,强化全州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快电子保函、投标保险线上使用。不对备案事项、项目信息公开、评审专家抽取等进行事前审核。探索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有关通知、告知、决定等文书“线上送达”。

(2)加强和完善政采云“电子卖场”监管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的通知》,继续巩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制度建设,加强对采购行为、采购价格等分析管控,对电子卖场当事人权责、采购方式、采购流程、履约验收、监督管理、供应商准入(退出)及商品发布和维护应满足条件等进行规范,促进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督促各级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依据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建立的价格巡检、诚信预警、违约惩戒等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本地区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推进交易平台间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性。

(3)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提高竞争开放程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打破平台数据壁垒,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诚信库建设。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二)持续优化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环境(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提升人才配套服务

(1)完善各项服务机制。坚持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结合业务特点,拓宽服务路径,将服务向网络、基层延伸,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做到“零推诿”“零积压”“零差错”。

(2)提升人才服务效能。持续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时限,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强化服务跟踪监督。及时公布辖区内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举报、投诉及时跟踪处理,促使有关工作人员更好服务于人才,服务于用人单位。

(4)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专项培训,开拓眼界、拓展思维,培养一支覆盖经营、管理、技术、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有效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2.提升公共就业服务

(1)推进窗口“打包办”,提升服务质量。全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增便利。逐一梳理每个“一件事”所涉事项,确保应进必进、打包办理。依据有关规定,对事项办理所需材料,在公共就业服务大厅显要位置张贴告示、简化流程、优化程序、一次办结。按照用人单位、求职者办理“每一件事”只需“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申请”的原则,规范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2)推进服务“一网通办”,提高办事成效。全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受审分离经办模式,减少事项办理等候时间。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实现网上办“应上尽上”。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查询、申报、招聘、求职“全程在线”。可以在线办理完成的,不再要求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向企业和求职者推行“大理就业通”平台使用,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不见面”、便利化服务。

(3)开展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全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脱贫劳动力、高校毕业生、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推送就业政策和活动宣传的力度。区分重点对象,突出重点服务,通过开展摸底走访调查、组织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会、政策法规宣传、岗位信息推介、跟踪服务等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满足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

3.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服务

(1)提高劳动用工登记网厅办事效率。健全推广使用劳动用工登记网上办事系统,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企业当天提交、当天审核。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加强随机抽查力度,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州市场监管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州企业家协会等有关单位,定期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支付、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带薪休假等情况进行检查,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3)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劳务派遣审批工作2021年已下放至各县市,由县市完成审批。督促指导各县市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做好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及时依法纠正存在问题。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州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探索劳务派遣企业的注销、清退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年度核验结果向社会公示制度,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持续优化提升信用环境

1.提高政务诚信度(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州公务员局)、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投资促进局等州级有关部门)。

(1)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和诚信档案。一是将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情况依法依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建立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信用记录,根据全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有关部署,做好运用“云南省公务员社会信用记录”窗口查询工作,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大理州实际,加快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记录和汇总政府部门、公务员受各级各类奖励和处罚信息。

(2)整治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完善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政府机构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执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执行有关规划,维护规划权威,带头守信践诺。重视并解决好“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政务失信问题,规范执行、严格履行合法约定义务,将“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需要追究问责的,移交有关机关按规定处理。

(3)创建诚信街道、诚信乡镇、诚信社区。以公开承诺、守信践诺为着力点,通过开展街道和乡镇“讲诚信亮承诺”政务诚信建设试点,指导支持县(市)创新载体,丰富内容,探索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解决联系服务群众和企业最根本问题,提升基层政府公信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4)着力开展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各级各部门在向政府门户网站持续推送政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信用中国(云南·大理)网站信息推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部门信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至州发展改革委(邮箱:dlzxyxx@sina.com),统一在信用中国(云南·大理)网站发布。

2.提升商务诚信度(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能源局、云南煤监大理分局,州级各有关部门)。

(1)健全安全生产准入、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在建立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基础上,着力推动安全生产承诺、信用档案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单位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从原料进厂到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全程覆盖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2)贯彻落实联合奖惩制度。一是加强对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51个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行业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和认定制度的学习贯彻。编制针对各领域奖惩对象措施清单,依法依规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强一体化平台联合奖惩模块功能应用,归集、共享联合奖惩信息,根据国家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发起联合奖励和惩戒,并及时反馈联合奖惩结果和案例。二是推广信用信息在行政领域应用,在行政工作开展过程中,主动查询行政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对适用联合奖励或联合惩戒的主体,严格参照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予以申请主体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并及时将奖惩结果反馈至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形成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闭环。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和结果,同时通过“信用中国(云南·大理)”网站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逐步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

(3)建立重点人群信用档案。探索建立执业医师、教师、导游、律师等重点人群诚信档案。规范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吃亏的氛围。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和工作生活习惯,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行业形成履约践诺、诚实信用的良好风尚。

3.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级各涉及“双公示”事项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水务局、大理供电局、州邮政管理局,州级各有关部门)。

(1)提升“双公示”数据报送质量。一是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双公示”)数据报送分管领导、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到专人负责。二是确定部门信用信息事项清单,依据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梳理并确定部门涉及的信用信息事项清单,确定负责及配合的部门和人员。三是及时报送“双公示”信息,根据“双公示”信用信息归集的有关规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双公示”信息录入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切实降低“双公示”信息迟报率、漏报率、瞒报率,推动“双公示”信息全面归集、规范报送、依法公开。四是建立“双公示”台账。根据国家“双公示”数据台账规范,按月建立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台账。五是建立月通报、季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双公示”信用信息公开评估的有关要求,建立州、县“双公示”信用信息月通报、季评估制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形成“双公示”数据报送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六是各级各部门做到同步建立部门内部信用信息报送机制,以《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涉及事项为基础开展信息报送,切实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提升报送数据的数量和质量。

(2)提升其他信用数据归集范围及数量。一是各级各部门在做好按时归集“双公示”信用信息的同时,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切实全量归集部门产生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信息等其他信用信息数据,做到信用信息数据应归尽归。重点加强公安、民政、医保、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数据量较大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二是逐步归集水、电、气等领域缴存、欠费信息以及物流信息。州发展改革委联合住建、商务、水务、供电、邮政等部门,理清水、电、气等领域缴存、欠费信息以及物流信息填报要点和流程,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工作,指导企业逐步按月采集信用信息数据在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进行数据归集上报。

4.提高信用环境满意度(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工商联等州级各涉企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州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

(1)加强宣传教育。向企业宣传国家和行业领域的信用政策、制度、规范等,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债务纠纷;恪守商业道德,杜绝假冒伪劣。爱护企业信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2)深入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大理白族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各部门配合开展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和落实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加强信用修复宣传,利用政务办事窗口、单位宣传栏等大力宣传信用修复有关工作,公示信用修复的范围、途径、流程等内容;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向其宣传告知信用修复有关途径、方法,若涉及严重失信或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重点提醒。通过加强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对信用修复的知晓率,积极引导鼓励失信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修复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四)持续优化提升法治环境

1.加强市场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州司法局;配合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委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强化立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针对性。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地方金融监管、中小企业促进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优化立法保障机制,涉及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项目必须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企业和公众参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事务力度,强化营商环境制度供给。

(2)继续开展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民法典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和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等“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中妨害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涉及地方保护和贸易壁垒、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以及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并将清理情况面向社会公示。

(3)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细化行政权力清单,加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和流程再造力度,优化行政权力运行,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2.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牵头单位:州司法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及州级有关执法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完善执法过错追责机制,消除随意性、选择性执法行为。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全面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证件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在执法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或服务指南。二是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归档,一案一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按规定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三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3)健全完善监管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和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外,在市场监管领域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4)加强政务诚信机制建设。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向基层延伸,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治理,继续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5)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持续清理各级各部门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二是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结合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改进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三是在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粮食储备13个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3.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权便利度(牵头单位:州司法局;配合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工商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1)畅通公、检、法机关涉企案件立案化解渠道,对重大涉企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严格涉企案件立案规范流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当场登记立案。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完善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和跨域立案等立体化诉讼渠道,充分尊重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立案需求。依法保障企业代理律师执业权利。

(2)发挥破产制度的市场救治功能,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途径合法有序退出市场,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加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

(3)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机制,积极推进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能力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商会调解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4)加大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切实做好涉企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对符合人民调解受理的纠纷做到应调尽调。积极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开展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等专项活动,着重排查化解民营企业内部的劳动合同、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休息休假及经济补偿、赔偿等劳动争议,合同履行、货款赊欠、工程劳务等合同纠纷,企业与厂区周边在施工扰民、道路使用、“三废”排放等产生的相邻纠纷,及时引导各类涉企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先行的手段解决。

(5)打造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不断提高知晓率,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加大营商环境普法宣传力度(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工商联按职责牵头;配合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强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学习宣传。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州普法教育范围,深入宣传、营造氛围。督促指导全州各级各部门把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作为重要工作抓实抓好,逐条对照学习,把涉及本部门的内容学深、学透、学懂,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认识和工作能力。

(2)定期编撰和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规范的指引作用。深入企业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推动树立“遇事找法不找人”的法治意识。

(3)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到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宣讲法律知识,针对企业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引导企业主体完善合规管理机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营商环境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要实现全州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良好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全省开展的州(市)营商环境年度评估,可以及时准确地查找出存在问题和短板,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效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指标牵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督促指导各县市、各部门落实好专项整治任务;各指标配合(责任)单位要按职责和要求全力推动工作落实,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做好填报和核验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定期集中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有关市场主体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力市场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强化督促管理。一是依法纠正查处。州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干扰破坏劳动力市场环境、信用环境、法治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二是加强督查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时规范采购行为、招标投标行为、执行采购、履行法定职责。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要督促指导并通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季度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流程、结果、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和履约交付等全过程情况,加强动态审查和定期通报,及时督促整改。

(四)做好经验总结。各指标牵头单位、配合(责任)单位要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排第一位的牵头单位汇总形成该指标总体工作情况。“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指标落实情况(含电子文档)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12月2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2319171);“劳动力市场监管”指标落实情况(含电子文档)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12月20日前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316359);“信用环境”指标落实情况(含电子文档)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12月2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2316127);“法治环境”指标落实情况(含电子文档)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12月20日前报州司法局(联系电话:231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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