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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3643/2021-0011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民政局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对大理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1208号建议的答复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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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建慧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州民政救助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及失独家庭补助的建议》提案,已交局研究办理因独生子女及失独家庭补助管理工作不属民政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我局社会救助科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接做好相关政策业务咨询。现答复如下:

一、卫生健康委员会奖励扶助政策包含以下8类: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960元/人/年(独子)、1080元/人/年(独女)(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具体条件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其中:伤残家庭4200元/人/年,死亡家庭5400元/人/年。

(三)特别扶助其他家庭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其中:定为一级的4800/人/年、二级为3600/人/年。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具体认定标准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5000/户。

(五)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是农村居民;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1000/户。

(六)教育奖学金奖励对象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小学阶段160元/人/学年,初中阶段260元/人/学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考取并就读国民教育全日制大专(一次性发放)1200元/人,考取并就读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一次性发放)2000/人。

(七)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资助:补助对象为: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资助标准为特殊家庭夫妻全额资助、其余为180/人/年。

(八)升学加分享受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

连年来,全州卫生健康系统规范申报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政策,“十三五”期间共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4.05亿元。2020年,规范申报和锁定享受对象28.91万人(户),下拨和兑现资金8370.56万元。

二、各级民政部门随时关注独生子女家庭及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

如家庭遇特殊情况维持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民政部门会及时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城乡临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一次性抚慰金等,近年来虽有所提高,但幅度不大,现行标准仍然较低。州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建立健全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相关标准,切实帮助解决失独家庭的困难。

再次感谢陈建慧代表代表对我州民政工作管理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给予关心和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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