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建慧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州民政救助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及失独家庭补助的建议》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因独生子女及失独家庭补助管理工作不属民政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我局社会救助科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接做好相关政策业务咨询。现答复如下:
一、卫生健康委员会奖励扶助政策包含以下8类: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960元/人/年(独子)、1080元/人/年(独女)(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具体条件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其中:伤残家庭4200元/人/年,死亡家庭5400元/人/年。
(三)特别扶助其他家庭: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其中:鉴定为一级的4800元/人/年、二级为3600元/人/年。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具体认定标准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5000元/户。
(五)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为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本人及配偶是农村居民;⑵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⑶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⑷独生子女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⑸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1000元/户。
(六)教育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小学阶段160元/人/学年,初中阶段260元/人/学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考取并就读国民教育全日制大专(一次性发放)1200元/人,考取并就读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一次性发放)2000元/人。
(七)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资助:补助对象为:⑴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⑵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资助标准为特殊家庭夫妻全额资助、其余为180元/人/年。
(八)升学加分:享受对象为农村独生子女,具体资格认定标准按照文件执行。
连年来,全州卫生健康系统规范申报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政策,“十三五”期间共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4.05亿元。2020年,规范申报和锁定享受对象28.91万人(户),下拨和兑现资金8370.56万元。
二、各级民政部门随时关注独生子女家庭及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
如家庭遇特殊情况维持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民政部门会及时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城乡临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一次性抚慰金等,近年来虽有所提高,但幅度不大,现行标准仍然较低。州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建立健全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相关标准,切实帮助解决失独家庭的困难。
再次感谢陈建慧代表代表对我州民政工作管理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给予关心和指导。谢谢!
大理州民政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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