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注册 人数 |
变更 人数 |
延续 人数 |
注销 人数 |
1 |
医师注册 医师变更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5 |
3 |
|
|
2 |
护士注册 护士变更 护士延续 |
自然人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11 |
2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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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术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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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机构名称 |
许可项目 |
许可批件 文 ⠂ 号 |
有效期 |
4 |
医疗广告审查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范围。医疗机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核准的范围。《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州、市及辖区县(市、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委托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证明。同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由州(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其审批发证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
大理东大中医医院 |
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 |
(大)医广【2021】第08-24-01号 |
壹年(自2021年08月24日起,至2022年08月23日止) |
大理眼视光眼科医院 |
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 |
(大)医广【2021】第08-30-01号 |
壹年(自2021年08月30日起,至2022年08月2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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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名称 |
许可项目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法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
X射线影像诊断许可变更 |
202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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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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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202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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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民医院 |
202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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