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15239276L/2021-00951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31559176000
  • 主题词: 中小微企业贷款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通 〔 2021〕 65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 来源: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实施,保障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管理,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通〔2020〕1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照《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补充实施方案》(云工信企服〔2021〕2号)(以下简称“省级补充实施方案”),并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和省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决策部署,聚焦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产业导向和金融政策的有机结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融资便利化,助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中小微企业增信,为金融机构分险”的原则,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适当扩大放贷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重点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获得贷款风险补偿资格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自《管理办法》出台执行之日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企业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可支持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经领导小组同意,可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作为唯一担保方式的贷款)。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并购贷款、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三、组织领导细化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人民银行大理中支、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参照《省级补充实施方案》,各部门职责分工为:

1.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开展风险补偿业务,牵头负责安排使用风险补偿金,确定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征集拟支持企业名单,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复核并报请领导小组风险补偿申请,审核不良贷款核销建议,组织绩效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州财政局负责州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安排,牵头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资金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州金融办负责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大理中支、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推进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3.州科技局负责推荐支持企业名单和单笔贷款名单,推荐合作金融机构,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大理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推进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

4.人民银行大理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并按季度提供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情况,指导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等工作。

5.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负责动态监管合作金融机构并按季度提供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进行风险分析、监管评判,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督促合作金融机构严格履行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金融机构合作协议》(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二)合作金融机构

确定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属农村银行机构、富滇银行大理分行、曲靖市商业银行大理分行为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1.成立由该合作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申请或扩大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制定或完善与风险补偿金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审计、监督、考核、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3.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贷款,对推荐的企业和贷款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4.严格执行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的相关要求,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对获得风险补偿资格的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贷款风险分类下调等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5.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按照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按比例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三)资金托管机构职责

确定大理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资金托管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托管协议》(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分存,对账户安全及收支负责;按季度报送风险补偿金收支、使用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建议。

2.负责受理和初审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通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合作金融机构。

3.督促和配合金融机构将清收所得资金按照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4.金融机构清收程序结束后,仍无法清收到位,造成损失并形成债权的,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并根据相关程序启动追索。

5.其他按照《管理办法》及《托管协议》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四、风险补偿机制实施流程

(一)贷款风险补偿资格申请

1.纳入符合政府导向的企业名单

1)各县市、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联合财政、科技、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每季度组织1次名单推荐,将符合产业导向、创新能力强、有一定融资需求的企业申请纳入名单管理,各合作金融机构也可自行向领导组办公室推荐。

2)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推荐名单后,征求办公室成员单位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名单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内获得纳入风险补偿单笔贷款的企业,企业名单有效期顺延至贷款到期日。第1批20户企业《大理州第一批拟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已推荐,往后每季度推荐1批次。

2.纳入单笔贷款风险补偿名单

各金融机构围绕领导小组确定的企业名单,积极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对有意向给予贷款支持的,填写《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报资金托管机构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到初审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纳入单笔贷款名单的书面意见。初审和复核主要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利润税收情况,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增加授信情况、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以及剩余风险补偿贷款额度等内容。

(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1.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补偿

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发生风险被确定为不良贷款后,以合作金融机构州级分行或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为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向资金托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不良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1)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

2)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3)借款主体(包括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的涉诉信息查询结果(提交补偿申请时的查询结果);

4)该笔贷款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的内部认定报告;

5)贷款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款项划转等放款证明材料;

6)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7)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托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资金托管机构初审

托管机构应于收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对初审不通过的应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一次。

1)审查贷款逾期企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贷款逾期企业情况;

2)审查贷款时间、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投向、贷款种类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方案》的规定;

3)审查该金融机构存放的风险补偿金能否足额补偿;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应审查事项。

3.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及领导小组批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的初审意见后对将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补偿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托管机构发出书面拨付指令。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资金托管机构开展复核,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作出结论。

4.补偿资金拨付: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划款指令,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即为完成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程序。

5.补偿资金管理:为确保不良贷款债权的完整性,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资金到账后暂不得将资金直接用于归还对应的不良贷款,并应当立即启动不良贷款追索工作。

6.补偿资金返还:金融机构按程序追偿后,将追偿所得按照补偿时确定的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五、风险补偿工作要求

(一)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反映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合作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帮助,督促其协同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及风险补偿工作。及时召开会议对全州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汇总,对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并适时制定相关补充措施,切实推动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有效开展。

(三)参与风险补偿金管理的各方,应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台账、材料、数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规定为准。本《实施方案》由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格申请表

      2.大理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批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