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注册 人数 |
变更 人数 |
延续 人数 |
注销 人数 |
1 |
医师执业注册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4 |
31 |
|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自然人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3 |
2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名称 |
许可项目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法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
X射线影像诊断许可变更 |
2021年9月9日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大理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
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2021年9月9日 |
|
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正)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大理州妇幼保健院 |
校验 |
2021年9月2日 |
2024年9月1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单位名称 |
许可项目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5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3第55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卫生健康部门。 |
大理市吉利不锈钢水塔厂 |
延续 |
2021年9月15日 |
2025年9月14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