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大理州养老机构备案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完成相应登记,具备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二、备案办理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民政部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三、实施机关
(一)需到大理州民政局备案的:
在州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需到各县市民政局备案的:
1.在县(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营利性养老机构到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四、备案条件及要求
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备案。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养老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承诺书和其他相关的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五、申请材料
1.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详见附件1)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详见附件2)
六、受理地点
(一)窗口办理:
1.地点: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大理州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各县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股)或负责养老工作股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大理州民政局咨询电话2209334。
(二)网上办理。通过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网址zwfw.yn.gov.cn。
七、审批时限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并向养老机构发放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本地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应补充的相关材料,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窗口和电话
(一)地址:州、县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规定为准。
(二)地址:大理州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各县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股)或负责养老工作科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大理州民政局咨询电话2209334。
十、其他事项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养老机构备案办事指南,如遇养老机构备案政策调整或变更,养老机构备案相关要求、内容、程序等相应调整或变更。
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大理州民政局
2021年6月20日
附件1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居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核实)
10、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养老服务场所符合老年建筑规范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3、养老服务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4、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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