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大卫公罚〔2021〕3号 |
鹤庆县邑然居客栈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等案 |
鹤庆县邑然居客栈 |
MA6K9JB07 |
张炳育 |
2021年07月27日,对该单位检查发现存在未开展2020年、2021年的空气、微小气候的卫生检测;未设置杯具消毒间,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从业人员马银松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大理州农业银行振兴支行(大理市下关镇振兴街4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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