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大理喜洲严家民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情况:2021年4月8日,根据大理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关于加大对严家民居监管检查力度的通知”(市旅指监字〔2021〕26号)文件的要求,喜洲镇镇政府、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运政、市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喜洲镇富春里36号的大理喜洲严家民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经营项目和主要收入来源是三道茶歌舞表演、银饰品销售、餐饮服务、参观白族民居,其中门票费20.00元/人、三道茶歌舞表演95.00元/人。从3月份开始为了达到游客参观、观看三道茶歌舞表演目的,与出租车、三轮车驾驶员达成口头协议,凡载客到“严家民居”参观,每位游客返10.00元的人头费,观看三道茶歌舞表演按照实际消费金额的50%以内的比例进行返点。经调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处12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6月23日
二、当事人:大理创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依据消费者举报,我局价格监督检查科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9日对大理创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大理火车站停车场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大理创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火车站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的优惠政策,也未执行新能源汽车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经调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其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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