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罚字〔2021〕123号 |
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 |
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鹤庆项目(二期)建设完成后,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投资8419.5万元,擅自开工建设完成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鹤庆项目(三期) 30(2×15)台500KA预焙阳极电解槽;二是非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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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已建设完成的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鹤庆项目(三期) 30(2×15)台500KA预焙阳极电解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在合法处理处置完毕前,严禁投产。 2.责令该公司立即对贮存于危险废物库内的非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3.按照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鹤庆项目(三期)总投资额8419.5万元的1.5%,处以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伍元(¥1,262,92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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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1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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