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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环境行政处罚结案件(2021年11月)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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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执行情况

1

大环罚字【2021】146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何云长

该医院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相关环保信息向社会公开。

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1、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2、对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2

大环罚字【2021】147号

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吴新华

该医院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相关环保信息向社会公开。

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1、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2、对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3

大环罚字【2021】148号

大理白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夏文辉

该公司位于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大棚堆场南面有约10万方砂石料(粉末状砂石和瓜子石各5万方)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2、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4

大环罚字【2021】149号

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赵保燕

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厂区东北角有约1.6万方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责令该公司改正;
2、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5

大环罚字【2021】150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

袁世栋

该公司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联单(联单编号:G2020532900000011)车牌信息与实际运输车辆车牌不相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编号:G532901492019050018、G532901492019050017、G532901492019050016)联单信息均存在运输日期在转移日期前的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对其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6

大环罚字【2021】15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胡代军

该医院未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开其基础信息、应急预案、自行检测情况和检测结果。

违反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五)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1、责令该医院公开;
2、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7

大环罚字【2021】152号

大理市贵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童建平

1、该公司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排查、培训等制度,未按期开展自检自查,未规范建立台账。2、未在任何网站、公示栏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公示公司执行报告、监督执法信息、自行监测信息。

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排查、培训等制度,按期开展自检自查,规范建立台账。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其中,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排查、培训等制度,未按期开展自检自查,未规范建立台账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未在任何网站、公示栏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公示公司执行报告、监督执法信息、自行监测信息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8

大环罚字【2021】153号

大理市辉煌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蔡郁辉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一个,编号为DW001,废水类别为生活污水。实际情况为该公司将生产废水经该排放口外排至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类别与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
2、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元整(¥2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9

大环罚字【2021】154号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何定军

该公司污水沉淀池满后,未经有效净化或其他处理,经排水管道排入金星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0

大环罚字【2021】155号

大理光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陈光辉

该公司该公司厂区内砂石料(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建议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1、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1

大环罚字【2021】156号

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赵保燕

该公司喜洲镇周城村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开始投资建设,于2020年12月17日开始投入生产,总投资约170万元,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非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捌拾柒元肆角(¥26,487.40元,按投资额的1.5%计)。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2

大环罚字【2021】157号

中润祥再生资源(云南)有限公司

施铁军

1、该公司洱海流域“三线”划定生态搬迁建筑垃圾处置消纳项目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2020年6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2、部分原料(建筑垃圾)、成品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非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发》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其中:“未批先建”按投资额的1.5%处1.5万元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款1万元整)。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3

大环罚字【2021】158号

云南晟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余永胜

该公司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工程的路面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投资4061359.72元,于2019年12月开始投资建设,于2020年5月底开始调试设备试生产,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非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玖佰贰拾圆肆角(¥60,920.40元,按投资额的1.5%计)。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4

大环罚字【2021】160号

大理晋腾仁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袁信民

该公司投资约人民币100万元,于2020年5月开始建设,于2020年9月开始筛分建筑垃圾,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非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对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按投资额的1.5%计)。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5

大环罚字【2021】161号

大理中成石化有限公司

周红海

该加油站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雨水管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6

大环罚字【2021】162号

海南七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大凤坝垃圾渗滤液处理站)

陆庆玉

该公司属大理市重点排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公开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行政许可情况。

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规定。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1、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7

大环罚字【2021】163号

大理中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崔邦荣

该公司废铅蓄电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8

大环罚字【2021】164号

大理恒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贾永超

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19

大环罚字【2021】165号

大理海东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韩咏

1、该公司于2020年12月投资约170万新增1条混凝土生产线并投入使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堆料场部分砂石料未设置围挡、未覆盖。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止建设,根据非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设施堆料场围挡,对砂石料进行覆盖;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45,500.00元)(其中,“未批先建”按投资额的1.5%处罚款人民币2.55万元;堆料场部分砂石料未设置围挡、未覆盖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20

大环罚字【2021】166号

大理鼎帮沥青经营有限公司

林斌

临时堆料场堆有约3000吨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挡、覆盖等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21

大环罚字【2021】167号

大理市妇幼院保健院

李慧

该医院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相关环保信息向社会公开。

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1、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22

大环罚字【2021】168号

大理市凤仪镇环新再生资源回收站(原大理市凤仪镇云浪村委会麻地社废弃火山灰厂)

袁敏劲

1、该公司于2020年4月购置破碎机、筛分机及传送带等设备并安装完成开始进行公分石和碎石粉的生产加工,总投资约25万元,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危险废物(废机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非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柒佰伍拾元(¥103,750.00元)(其中,“未批先建”按投资额的1.5%处人民币0.375万元整;危险废物(废机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处罚款10万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23

大环罚字【2021】169号

大理江尾飞龙正骨医院

段飞龙

1、该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云环辐射【01819】,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日,有效期2014年6月1日,台账明细登记射线装置为:其他医用X射线机,规格型号为FSK302-1型,射线种类:X射线,类别Ⅲ类,记录人:段飞龙,记录日期:2008-11-13;其他医用X射线机,规格型号为F30-11型,射线种类:X射线,类别Ⅲ类,记录人:段飞龙,记录日期:2008-11-13),但规格型号为FSK302-1、F30-11型的射线装置均不在医院,未使用,未按要求进行报废和收贮,经医院负责人介绍,两台射线装置赠与原单位职工朱云飞,目前未在使用。2、医院终止使用FSK302-1、F30-11型的射线装置未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云环辐射【01819】)申请。3、该医院目前使用有两台X射线机,分别为2011年7月购入使用的DRX600型医用X射线机和2014年10月购入使用HY-450DR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此两台射线装置收入为¥43600.00元。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的规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2、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终止使用的射线装置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3、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对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
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元整(¥43,600.00元);
5、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7.9

已缴纳

24

大环罚字【2021】176号

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赵焰华

1、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标识标志,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随意堆放,车间内有废矿物油渗漏现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2、厂区内白砂破碎区、石灰运输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对其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8.3

已缴纳

25

大环罚字【2021】177号

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

李军

该医院2020年未在任何网站、公示栏公开医院的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违反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五)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1、责令该医院公开;
2、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8.3

已缴纳

26

大环罚字【2021】178号

宾川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金荣

宾川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辰鑫城在建项目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2、对其处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8.3

已缴纳

27

大环罚字【2021】179号

大理市兴诚生猪屠宰厂

华绍兴

1、该屠宰厂2021112日外排废水水体呈褐色,有异味,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大理州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监测报告(云环大监字【2021-003)显示悬浮物浓度782.00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排放限值400mg/L0.955倍、化学需氧量浓度1310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排放限值500mg/L1.6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861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排放限值300mg/L1.87倍。2、危险废物暂存间无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与非危废品混堆、危废间未做防渗处理。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收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1、责令其改正,按相关规定设置识别标志,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达标排放水污染物。
2、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其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8.3

已缴纳

28

大环罚字【2021】180号

大理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大理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

龚金平

该公司未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开基础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违反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规定。
依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2、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8.3

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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