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 / 义务教育
  • 索引号: 15239516F/2021-0024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教育体育局

大理州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梳理汇总表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0〕2号)第六条 学校实行属地管理。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政策指导,学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逐级报备制度,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自贸试验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学校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
2.《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3.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3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直属学校范围内校车使用申请审查。
4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实地踏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临时占用期满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临时占用州属公共体育设施行为进行审批
职权类型:行政给付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学生资助(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9〕243号)第九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学校评审结果报主管厅局、州(市)学校评审结果报州(市)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学校提供的信息或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编制预算,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资金加强管理,监督是否专款专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侵犯学校及受资助学生合法权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学生资助(州(市)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65号) 第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足额落实地方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并督促学校及时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学校提供的信息或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编制预算,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资金加强管理,监督是否专款专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侵犯学校及受资助学生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学生资助(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件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1.受理阶段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学校提供的信息或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编制预算,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资金加强管理,监督是否专款专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侵犯学校及受资助学生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学生资助(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4】7号)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1.受理阶段责任: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学校提供的信息或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编制预算,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资金加强管理,监督是否专款专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下达资助名额和资金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侵犯学校及受资助学生合法权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0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云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并将授予一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5.事后监督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收取报酬为目的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3.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裁判员等级申报表、裁判员证书、裁判员晋级考试成绩表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权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3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复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质证会,以查明实情; 3.处理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说明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理的; 5.在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319379。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复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质证会,以查明实情; 3.处理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说明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理的; 5.在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1、窗口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科,电话号码:0872-2138688。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3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7号大理州教育体育局,邮政编码:671000。4、电子邮箱:fgk213868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