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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21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医保局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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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编号:
    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 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记录行政检查过程。2.审查阶段:行政执法人员认为需要对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时,提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3.决定阶段: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封存决定书和清单。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封存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的;3.改变封存对象条件和方式,扩大封存范围的;4.违反规定采取封存强制措施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进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72-2367890,地址:大理市万花路州政务服务中心;大理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72-3063073,地址:大理市泰安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6499。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邮政编码:6710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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