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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208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林草局

对辖区内接受调查人员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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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接受调查人员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
    编号:
    1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责任事项:
    1.强制传唤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出示传唤证;(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8)将当事人带到指定传唤地点进行讯问;
    2.强制传唤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强制传唤时间至24小时;
    3.解除强制传唤阶段责任:强制传唤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强制传唤措施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强制传唤的当事人进行强制传唤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传唤的;
    3.违法实施强制传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超过法定期限对强制传唤当事人进行超期羁押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0872-2319676,地址:大理下关万花路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地址:大理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邮政编码:671000;
    4.网站: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dlz.ynly.gov.cn/;
    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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