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行政强制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206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林草局

对辖区内突发事件中有关人员强行驱散、现场管制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对辖区内突发事件中有关人员强行驱散、现场管制
    编号:
    15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责任事项:
    1.强行驱散、现场管制实施阶段责任:及时介入辖区内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对现场情况进行预先处置,采取法定手段和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强行驱散,现场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进行现场管制;
    2.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现场管制的,及时作出解除现场管制措施的决定,恢复交通正常通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强行驱散、现场管制措施进行强行驱散、现场管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行驱散、现场管制措施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强行驱散、现场管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行驱散、现场管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0872-2319676,地址:大理下关万花路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地址:大理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邮政编码:671000;
    4.网站: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dlz.ynly.gov.cn/;
    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