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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210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林草局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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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
    编号:
    19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相应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0872-2319676,地址:大理下关万花路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地址:大理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邮政编码:671000;
    4.网站: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dlz.ynly.gov.cn/;
    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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