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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213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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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编号:
    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气象局
    设定依据:
    《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2.申请阶段责任: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对当事人加处罚款,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气象局法规科,电话号码:0872-2319079;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气象局党组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2319107;
    3.信函投诉:大理州气象局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州气象局,邮政编码:6710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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