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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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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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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审查:对涉嫌统计违法的行为进行事前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调查;
2.数据初步核查:对上报数据涉嫌有出入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初步核查,确定是否开展实地核查;
3.调查取证:展开实地调查或数据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在检查中发现证明其统计违法行为或数据出入的相关证据和资料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可能,经本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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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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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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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统计局法规科,电话号码:(0872)2316582,地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统计局;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6130;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邮政编码:671000;
4.网站:大理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之窗(http://www.dali.gov.cn/dlrmzf/c101635/201706/f1e2c1c047f84ce48943f81415818646.shtml) 电子邮箱:dlfgk@yn.stats.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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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