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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20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林草局

对辖区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保护性约束措施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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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保护性约束措施
    编号:
    13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责任事项:
    1.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阶段的责任:判断现场情况,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安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进行现场情况甄别判断后,采取法定强制手段暂时约束限制精神病人身体自由;
    2.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后阶段的责任: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后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交有关精神病医院或医生进行治疗,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约束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进行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3.违法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0872-2319676,地址:大理下关万花路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地址:大理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邮政编码:671000;
    4.网站: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dlz.ynly.gov.cn/;
    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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