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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8807026K/2022-00056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1653609113000
  • 主题词: 职称评审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 2022〕 大人社通〔2022〕17号
  • 有效性:

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理州2022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 来源: 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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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20〕57号),为认真做好我州2022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结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55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就评审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大理州各系列(专业)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为提高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的规范性、专业性和精准性,畅通特殊人才晋升通道,进一步做好我州特殊人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8号)相关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研讨,制定本行业系列(专业)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按高于现有同级职称评价标准的评审原则,对特殊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贡献要求,要明显高于正常申报评审人员的条件。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将在明年的评审中使用,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于今年12月前完成标准条件的制定并报州人社局备案。

二、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是我州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中央或省直属驻大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州申请评审的,须由中央或省驻大理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申报评审。申报我州各级已开展的职称评审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当地参加相同级别的职称评审;申报我州各级未开展的职称评审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同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相应系列评审。同年度内,同时向两个及以上评委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的申报人,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评委会开评当月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推荐评审条件

(一)全州各级事业单位(除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在空缺的岗位内推荐评审(其中参加特殊人才评审的人员可不受岗位限制先行申报评审)。单位空岗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二)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召开评审会议当月为截止时间。申报职称所需要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各主管部门在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时予以明确。

(三)申报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需符合国家、我省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四)因工作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四、推荐审核程序

(一)申报人须诚信申报。申报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评审材料,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实行申报人述职制度。凡是申报上一级职称人员需在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简历,任现职以来获奖、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情况。参会人员根据申报人述职,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推荐,同意推荐票数达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方可推荐上报。述职推荐情况(参与推荐人员范围及人数、推荐意见及意见形成情况等)须在申报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清楚。

(三)强化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责任。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人所填报内容和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和填写内容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申报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材料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拟推荐人员进行公示,需将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公示情况等,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用人(推荐)单位公章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未经审核推荐和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明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责任。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用人单位推荐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把关,并明确审核推荐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五、规范评审程序

(一)理顺职称评审层级关系,明确评审委员会职责。进一步简化评审推荐程序环节,减轻基层负担,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审核推荐后,直接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不再要求下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二)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至少1个月前向社会公开发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要明确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对象、评审专业、评审时间、申报材料目录清单及填报要求,并告知联系地址及电话等,避免申报人来回跑。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在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各评审委员会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召开评审会议前由评委会核准组建部门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评委会评审专家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抽取结果须经抽取人员签字确认。

(三)各评委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拟同意上会评审的,须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会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农业、基层卫生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召开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将评审工作方案、资格审查情况(包括拟参加评审人员情况及未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情况)提交我局报省人社厅备案,评审结果于评审后1个月内交我局报省人社厅备案;其他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提交我局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自行召开评审会议。

(四)召开评审会议时,各评委会须邀请监督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审结果须经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五)评审过程中,各评委会要组织评审专家学习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认真督促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评议推荐,坚持“好中择优、注重质量”原则,严格把握评审质量,通过率实行适当的比例控制。严格遵守评委会工作纪律要求,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六)评委会议结束后,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于期满5个工作日内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

(七)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前和评审后应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等材料同时向批准组建单位及本单位的监督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八)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强化责任追究

(一)加大对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倒查追责力度。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申报评审各环节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进一步加大倒查追责力度。对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用人单位不按本单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各级审核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一经查实,除按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处理外,列入全州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还将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申报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关情况。

(二)加大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力度。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随机抽查、巡查和复核力度。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程序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评审委员会,将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审工作。

七、其他相关政策

(一)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71号)文件规定执行。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主管部门是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对于自由职业者,主管部门为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学历、履职年限和评价标准按照我州县乡基层人员资格条件执行。与民营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评审专家。

在州市场监管局注册的非公企业,因申报地为大理市,由大理市进行推荐。

(二)从2022年起,将推广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各部门、各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委库专家积极参与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试点工作。

(三)从2022年起,全省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含自主评审)、考核认定和资格确认取得的职称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自行编号证书一律不予认可。高、中、初级职称证书编号分别由省、州(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核发。

(四)根据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试点启用云南省专业技术职

称电子证书。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具有职称考核认定权

限单位,须登录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报评

审通过考核认定和资格确认的职称信息,由系统生成电子证书。

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直接按对应专业职称资格进行申报。

(六)对参与政府重点工作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倾斜。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洱海保护等政府重点工作期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优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参与重点工作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因表现突出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可视同为相应等次的业绩成果。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洱海保护服务年限可视同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或服务基层的工作年限。

(七)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我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界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州卫生健康委审核认定。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激励政策措施,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7号)精神,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八)做好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28号),全面贯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领域的职称申报评审。

(九)申报人从业年限及履职年限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事关系合同和聘书认定(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申报人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认定)。

(十)相关评审专业调整行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理顺申报途径,从2022年起,我州工艺美术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由州委宣传部调整为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播音主持专业行业主管部门由州委宣传部调整为大理州广播电视局。

(十一)国家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资格评审。

八、相关要求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县市、各部门要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人才评价质量是职称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二)各评委员会组建单位充分认识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职称评审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工作责任,严肃纪律要求,未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中评委会评审时间,坚持条件标准,按计划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确保评审活动按期有序进行。 

(三)2022年以前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再次申报人,需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

(四)评审结果报送须认真准确录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专业名称、参评类别等信息,确保后期资格证书发放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若因评审结果信息报送错误导致证书有误需更正补办的,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或用人单位须提交补办申请和有关情况说明。

其余相关工作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张良 0872-2316322


附件: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55号)

         2.大理州202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表

         3.大理州2022年度XXX同志申报XXX专业技术职称基本情况公示及公示情况报告表

         4.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5.2022年资格审议评审名册

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人社通〔2022〕17号)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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