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注册 人数 |
变更 人数 |
延续 人数 |
注销 人数 |
1 |
医师执业注册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2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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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护士执业注册 |
自然人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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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名称 |
许可项目 |
许可日期 |
备注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法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 |
X射线影像诊断许可变更 |
2022年4月24日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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