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 / 义务教育
  • 索引号: 15239516F/2022-0004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教育体育局

大理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试行)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1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文件节选)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本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符合当地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6周岁及以上,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大理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须在大理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以及在大理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办法,其入学程序按照相应的政策申请。

第三条 申请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大理市初中七年级新生招生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在居住地招生辖区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招生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当地发布的招生公告报名条件。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双方在大理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教办、中心校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方式,确定其就近或相对就近入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入学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所申请的大理市申请入学地的工作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等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人”(即学生)选取父母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积分,除居所房产信息积分项目外,其他积分项目父母双方不得交叉或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父母中一方是大理市户籍,另一方是非大理市户籍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只能以父母中非大理市户籍的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申请和积分。

第六条 本办法共有两项积分,第一项为基本积分项目,第二项为加分积分项目。具体项目、分值如下:(一)基本积分项目、分值积分年限计算:每年以十二个月计,不足十二个月计一年。1.在大理市申请入学辖区内工作年限:工作每满1年积1分。积分以在大理州、市(包括两区、一委)人社部门备案的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截止至招生当年的5月31日连续合同期满一年及以上)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在申请入学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落款日期截止到招生当年的5月31日满一年及以上)。2.在大理市申请入学辖区内居住年限:(1)积分以取得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的住宅类房地产权证(落款日期起算)或不动产权证(落款日期起算)或住宅类购房合同(交房日起算)的持续年限计算,居住每满1年积3分。(2)选择住建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按住建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备案表上打印日期起,至公告报名截止日,持续租住的年限,居住每满1年积1分。3.在大理市参保年限至子女入学报名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大理市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按缴纳险种和公积金至报名日持续年限累计积分,具体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公积金,以上“五险一金”每缴纳1项,满1年积1分,总分不超过100分。(二)加分积分项目、分值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取最高一项加分,多项不累加,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专利或奖励的,选取其中一项加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获得加分,通过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程序而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不给予加分。1.科技获奖情况:(1)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加15分:近5年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近5年获州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前三完成人;近5年获州级及以上专利奖的发明专利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2)近5年获市级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加10分。2.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1)近3年参加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由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加10分;(2)近3年由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参加国家、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加15分。3.学历加分本科学历加3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加5分;博士及以上的加8分。以随迁子女父(母)方以毕业证、学位证和相应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为准。

第七条 属地教育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申请入学地招生辖区内的积分排名,结合辖区内公办学校学位供给情况,就近或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公正、有效实施,各乡镇应当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监督。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发生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的申请地入学资格。

第九条 本试行规定由大理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