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监罚〔2022〕05号
当事人:祥云祥华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532923676592333A
住所:祥云县祥城镇祥姚路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2]6号)要求,省、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祥云祥华中学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采取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帐本、相关文凭资料、咨询等方式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违反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文件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学籍管理费。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以4000-15000元/人不等共收取学籍管理费88人,合计507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身份;
2、祥云祥华中学收取学籍管理费情况说明1份、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收取学籍管理费情况表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自立收费项目。
3、祥云祥华中学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学籍管理费退回情况表1份、银行退款流水表1份、学生及学生家长收款证明86份,证明主动退款。
2022年5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2〕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大市监责退〔2022〕05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责令退款的事实、理由、依据、退款金额和退款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拒绝退款,截止退款期限还余8000元未退还。
本局认定,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学籍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
综上,鉴于你校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检查期间主动进行整改,并多收价退还交费者。截止2022年5月10日,已退还交费者499000元,还未退还8000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基准(2021版)》第八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属于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没收未退还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学籍管理费8000元,并处0.2倍罚款,合计1094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肆佰元整)。
你校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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