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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22111846/2022-0002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大理州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第二季度涉旅典型案例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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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赵祖丹(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

案件情况:2021年12月13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市大理镇西门村委会甘家村一组的赵祖丹(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型号为TDT6601Z的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样。该产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标识判定为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QG20210415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QG202104153)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内存有检验报告(NO.QG202104153)所涉抽样中的备样车一辆,封条完好。2022年3月17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退回检验报告(NO.QG202104153)所涉送检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两辆型号为TDT6601Z的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下达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市市监强措决〔2022〕BZ1号)。当事人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对NO.QG202104153检验报告结果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TDT6601Z的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两辆;

           2、罚款576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4月7日

二、当事人: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玉洱店

案件情况: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镇玉洱路的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玉洱店所销售的新姜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NCPDC5329012201006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DC53290122010062)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销售新姜。当事人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对NO.NCPDC53290122010062号新姜检验报告结果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6.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4月7日

三、当事人: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

案件情况: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镇博爱路203号的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所销售的辣椒(小青椒)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NCPDC5329012202013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DC53290122020133)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销售的辣椒(小青椒)于2022年3月17日购入,检验报告NO.NCPDC53290122020133)所涉批次辣椒(小青椒)不为同批次蔬菜。当事人在收到《国家食第2页共7页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6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5月6日

四、当事人:南涧县涧源庄饭店

案件情况:2021年10月9日,依法对“南涧县涧源庄饭店”销售的苦荞酒(51度)进行抽样,2021年11月14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ZCJC-SP202110000500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载明“经抽样检验,苦荞酒(51度)中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溜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销售的不合格的苦荞酒(51度)是当事人分两次购进,一次是向弥渡县牛街乡核桃箐村李某某购进,购进数量为50公斤,另一次是向南涧县无量山镇红星村委会张某某购进了8公斤,放置在同一个酒坛中进行销售。进货价均为50.00元/公斤,销售价均为80.00元/公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销售了7.5公斤(包含抽检的2公斤),销售款为600.00元,销售剩余50.5公斤。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00.00元,货值金额为3125.00元。进货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不了进货发票、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经调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不合格苦荞酒(51度)50.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没款合计执行人民币50600.00元(大写:伍万零陆佰元整)。

处罚单位: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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