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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市场监管局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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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213

当事人:大理州财贸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00432545047P

住所(住址):大理市古城弘圣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26号)要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大理州财贸学校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采取查阅相关收费票据、账本、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违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规定,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以10/人向入学新生收取学生就餐卡押金,收取1455人,共14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身份;

2.大理州财贸学校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收取入学新生收取学生就餐卡押金情况说明1份、收费情况1份、检查登记表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收费检查明细表1份,证明自立收费项目。

3.大理州财贸学校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入学新生学生就餐卡押金退回情况表1份,证明主动退款。

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收取入学新生学生就餐卡押金的行为属自立收费项目行为。

2022年7月6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在检查期间,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7月12日将多收价款14550元全部退还交费者。

综上,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学校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收费的发生。

2完善内部收费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收费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建立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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