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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2年二季度)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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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大环罚字〔202101

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违规设置废水排污口;二是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通知》(大环执法〔2021〕4号)规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若后期发现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实施停产整治;(二)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其中,对违规设置废水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2411

2

大环罚字〔202102

祥云县鹰山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15万吨/年铸造用生铁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二是产生的固体废物(高炉瓦斯灰)未建立防治责任制度及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三是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四是未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五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21〕1号)规定的要求,对照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要求,完善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对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若逾期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2.处以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元(¥1,330,000.00元)的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2411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

环罚字〔202201

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40164

地址: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西侧    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225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向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移交你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材料202131342大理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多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违规设置废水排污口;二是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313日、317日、42日记录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以及20212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送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18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827日提交了证申请书、陈述申辩书202197撤回了听证申请我局经审查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诉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中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你公司免予或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我20218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字〔2021201号)、2021825日《送达回证》(字〔2021201号)、20218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字〔2021156号)、2021825日《送达回证》(字〔2021156号)你公司2021827日《听证申请书》、《陈述申辩书》、202197日《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通知》(大环执法〔20214号)规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若后期发现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二)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其中,对违规设置废水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100000);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8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理龙山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后换取《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

你公司如期不缴纳款,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内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411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202

祥云县鹰山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绍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53584266B

地址:祥云县祥城镇浑水海工业园区

祥云县鹰山冶炼有限责任公司15万吨每年铸造用生铁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规范暂存、未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15万吨/年铸造用生铁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二是产生的固体废物(高炉瓦斯灰)未建立防治责任制度及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三是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四是未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五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1030日、121日、202125日、31326记录的《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8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830日提交祥云鹰山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环罚告字〔2021200号事先告知书申辩申请》(以下简称《申辩申请》),称你公司已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211要求采取措施整改完毕。因停产整改时间较长,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复工复产,处于极度困难经营状态,资金极度缺乏,申请给予减轻经济处罚”。经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再次复核和会商研究后认为:你公司在20191月至20201月期间两次受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截止本次调查时依然存在诸多环境违法问题。本次对你公司调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前,多次对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开展调查、会商、研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经营状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你公司提交的《申辩申请》中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请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全面整改,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82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1200号)、2021826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21200号);202182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大环听告字〔2021155号)、2021826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21155号)及你公司830日提交《祥云鹰山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环罚告字〔2021200号事先告知书申辩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八)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211号)规定的要求,对照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要求,完善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对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若逾期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2.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元(¥1,330,000.00元)的罚款。其中,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罚款;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通过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祥云县鹰山冶炼有限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马绍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人民币万元(¥50,000.00元)罚款;对未建立防治责任制度,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万元(¥50,000.00元)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万元(¥20,000.00元)罚款;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环境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万元(¥10,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理龙山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后换取《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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