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精神,2022年7月大理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2〕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022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大理州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围绕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抢抓全面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新机遇,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打造全省一流千万千瓦级新能源示范基地和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先行试验区,持续保持大理州在省内新能源开发“领头雁”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大理州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7个方面14项重点措施。
第一方面,注重生态优先规划先行。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成熟度高、竞争配置”的原则,严守“三线一单”,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调节、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做好项目滚动调整,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定期将项目库调整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创新开发方式,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提出年度州级重大项目清单,确保每年开发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保底不封顶。
第二方面,强化要素保障。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4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400亩、用林面积指标32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强化供地协调保障,加强对纳入集中式光伏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地块管理。
第三方面,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走“依托大企业、引进大产业、建设大基地”的路子,充分发挥大型水电与光伏互补调节作用,重点支持澜沧江中下游、金沙江中游“风光水储”2个多能互补基地。支持“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方面,实行快审快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土地、林地现场踏勘由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实行并行审批。
第五方面,建立项目限期开发及退出机制。明确项目备案、开工建设、投产并网时限,对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建设且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对因政府部门工作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通报和约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方面,保障接网消纳。电网企业按照光伏发展项目规划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点、容量空间和承诺办理时限。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配额+市场+电网兜底”模式,保障电量消纳。
第七方面,建立健全机制。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作用,统筹推进全州光伏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组织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建立按月监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分别制定针对各县市及项目业主的考核办法,明确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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