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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3643/2022-00066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民政局

大理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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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健、财政、民族宗教、红十字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切实解决好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文件精神,我办起草了《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科学性、可实施性,现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凝聚公众智慧。

公示时间:2022年726-2022年810

公示方式: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dali.gov.cn)

参与方式:公众可邮寄书面意见建议至大理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封需注明“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太和街道万花路中段2号大理州民政局,邮编:671000);或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46276164@qq.com。

 附件: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大理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26

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好我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和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下列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适用本办法。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

(三)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被遗弃的遗体。

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应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应根据最终鉴定意见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开具《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参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公通守2011〕56)进行处理。

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六条殡仪馆接运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如果当时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由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负责补办。

第七条对正常死亡或非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发现遗体之日起90日内进行验证备案,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允许火化证明,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八条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90日。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允许火化证明,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九条无人认领遗体,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经书面告知60日或者登报公告90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殡仪馆可凭死亡证明,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保存期90日内或公告期90日内,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死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死亡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前,殡仪馆要进行拍照和录像,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无人认领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超过2年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或深埋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骨灰保存期间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负责。

第十三条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港澳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下列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一)经公安机关管辖办理的,所涉及的遗体检验鉴定费用、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先行垫付,后报县(市)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民政部门在办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所涉及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由属地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后报县(市)级财政部门核拨。

具体结算办法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人认领遗体,经大理大学遗体捐献接受中心认定,具有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价值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殡仪馆建立档案后实施捐献;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无人认领遗体捐献登记、接收见证,卫生健康部门对遗体管理应用负责监督。

遗体捐献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捐献的遗体仅限于医学教学科研等方面。严禁利用捐献遗体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的,殡仪服务机构通过文书送达催办未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大理州所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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