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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39751/2022-0003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事项的公告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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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

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

二、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链接:https://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2/7/14/art_7757_8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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