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各业务主管单位、州级各社会组织:
现将《大理州州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16日
大理州州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大理州州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州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县(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中有开办(注册)资金要求的外,在州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民办教育机构另行规定。
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申请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
(三)住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或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法人登记申请表;
(六)章程草案;
(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材料。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会员名册。
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社会组织登记前应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批准核发的许可文件。
第五条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州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职能科室通过调研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召开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法律顾问等参加的论证会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论证的初步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申请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应当自收到州民政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筹备理事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并向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收到州民政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向州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符合条件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成立基金会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
第六条 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按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决议30日内,向州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注销的,清算完结15日内,向州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审查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过程中,可以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征求意见、进行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
第十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代表)机构、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可由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不需要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四)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行业指导职责:
(一)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制定社会组织在本行业的活动指南,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
(三)通过职能转移、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大理州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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