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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22111846/2022-00080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大理州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例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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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曾维银

案件情况2022年5月18日,对位于大理镇博爱路200号的曾维银店所销售的52度高粱酒、55度包谷酒、52度五谷杂粮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不合格酒6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17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8月16日

二、当事人:祥云膳臆农产品经营部

案件情况:2022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到位于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244号205室的祥云膳臆农产品经营部开展2022年数字“三月街”民族节线上经营户监管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西北方向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8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当场对以上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了祥市监祥城强决〔2022〕8号《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祥市监祥城物清〔2022〕8号《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祥云膳臆农产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实有材料、当事人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祥云膳臆农产品经营部作如下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单位: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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