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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司法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二届州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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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二届州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大理州第一届州级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协商,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选任第二届2022-2027州级人民监督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届州级人民监督员共需60名,其中上一届州级人民监督员中留任24名(每个县市2名),新选任36名,具体名额分配如下:大理市5名;弥渡、祥云县各4名;宾川、巍山、南涧、鹤庆、洱源县各3名;剑川、漾濞、永平、云龙县各2名。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选任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选任一定比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学专家担任人民监督员。适量选任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律师比例不超过选任人民监督员总数的30%。选任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社区一线工作人员代表、行业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相应组别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年,连续任职人民监督员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114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此次报名均通过网上报名,报名所属单位为大理州司法局。

报名二维码

1.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扫描报名二维码(微信扫描)进入报名页面,按提示要求逐项进行(报名方式选个人报名)。

2.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由各县市司法局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扫描报名二维码进行(报名方式选组织推荐)。

3.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州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

(四)组织考察

州司法局和各县市司法局将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组织

对候选人员进行考察。必要时,委派人员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走访了解,听取意见、问询面谈,形成考察材料。

(五)确定人选

通过考察的人选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

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自荐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符合留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只需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公章),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州司法局会同州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和考察人选提交的相关材料,确定第二届州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名单。

(六)公示

州司法局将对第二届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七)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州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组织业务培训,颁发人民监督员聘用证书。

六、联系方式

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872-2319416

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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