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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34295063X/2022-00271
  • 发布机构: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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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大环罚字〔20224

大理市亚润食品有限公司

一是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二是清洗单晶车间墙外清洗废水收集池内有漏孔,清洗废水通过漏孔直接排入雨水沟内,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违规设置排污口;三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生产期间未开展环境自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大理市亚润食品有限公司对环境问题限期改正的通知》(大环执法〔2022〕119号)规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若后期发现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其中,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对“生产期间未开展环境自行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对“未规范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2113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

大环罚字〔20224

     大理市亚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太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86375304C

    地址:大理市凤仪片区金穗路大理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厂房内    

    大理市亚润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二是清洗单晶车间墙外清洗废水收集池内有漏孔,清洗废水通过漏孔直接排入雨水沟内,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违规设置排污口;三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生产期间未开展环境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617日记录的《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以及20225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涉嫌违法案卷》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811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于2022817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

2022915日,我局依你公司申请,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20229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我局对听证报告审查研究,结合听证报告及现场复查情况,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违规设置排污口、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内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内容与听证申请内容有重复,2022915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一并列入了听证事项,陈述申辩采纳情况以听证决定为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8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21号)、2022810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221号)、20218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21号)、2022810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221号)、2022922日记录的《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923日《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大环听报〔202201号),你公司2022811日《陈述申辩书》、2022817日《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大理市亚润食品有限公司对环境问题限期改正的通知》(大环执法〔2022119号)规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若后期发现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其中,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对“生产期间未开展环境自行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对“未规范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理龙山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后换取《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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