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更好的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我单位编制了《大理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大理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大理市下关街道人民街31号;
邮政编码:671000;
联系电话:0872-2121012;
传真号码:0872-2198005;
电子邮箱:dlzdfzbgs@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2.到大理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查。开放时间为8:3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大理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可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填。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下载《申请表》填写提交。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答复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作出下列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州文旅纪检监察组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2181001;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邮编:6710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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