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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22111846/2023-00030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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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海宁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当事人:牛海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30121********313X)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3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云文旅综执监督〔2022〕109号督办函,函中反馈在省文旅厅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旅游市场暗访中发现,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派的导游牛海宁在接待旅游者和导游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2023年1月16日由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对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1月下旬,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案件调查终结。1月31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2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已合法获取有效《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已合法获取《导游证》,上述双方为临时聘用关系。第三方机构暗访参加的“滇美•海小蓝昆明-大理-丽江6日单动纯玩之旅”旅行活动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11月4日,组团社为云南驰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中“10月30日-11月2日昆明-大理”段的旅行活动由地接社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接待,团号为“WMJQ-20221130-X”,当事人为委派导游。另查明,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当事人在上述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米线、酸角糕等食品,销售数量为10箱,销售单价为100.00元/箱,当事人获利人民币10.00元/箱,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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